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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金泉与吴立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泉,吴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泉。被执行人吴立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泉与被执行人吴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