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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闭祖岗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路管理局汽车修理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祖岗,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路管理局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闭祖岗。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路管理局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人闭祖岗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路管理局汽车修理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市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为:给付欠款20万元及从2007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利息,承担受理费56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0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河池公路局汽车修理厂已停产歇业,企业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作城市建设用地,该厂现已无办公场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