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风华,陈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余风华,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发和,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余风华诉被告陈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方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风华、被告陈发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19日,被告陈发和与我女儿来我家吃饭。说到家庭装修缺少资金,向我借钱。因我女儿当时正与其谈朋友,我即将2万元借给他使用。现我多次催要此款,被告避而不见。现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相关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发和辩称:我已将这20000元交给原告女儿还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被告陈发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因被告未偿还该款,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的陈述予以佐证。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其辩称已将该款通过原告女儿偿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余风华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发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林月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