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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季超俊与董海燕、程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燕,程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97号原代:季超俊。被告:董海燕。被告:程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超俊与被告董海燕、程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超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季超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莉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