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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守华与孟昭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华,孟昭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王守华,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诚信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范海粮站下岗职工,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袁清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昭辉,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徐琴,阳谷寿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守华与被告孟昭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华的一般委托代理人袁清旺、被告孟昭辉及其一般委托代理人徐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华诉称,我和张贵前同为被告雇佣的司机。2011年5月8日,我与张贵前驾驶被告的鲁P×××××号货车到聊城送货。缷货时货物坍塌,原告随货物摔到地上受伤,经医院检查,我的L4椎体压缩性骨折及神经损伤,做了切开复位手术,在医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8560.52元。我入院后,被告曾到医院看我,给付了我的工资,又给付了21000元的医疗费。2011年阴历年年底,向被告索要医疗费时,被告给付我1000元。2013年春节后再次向被告索要医疗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未给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万元。被告孟昭辉辩称,原告是我雇佣的司机,2011年5月,原告是与另一司机去聊城南环一木器加工厂送板,至于原告如何受伤我并不知情,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是在缷货时货坍塌而受伤,作为我雇佣的司机只是负责开车给他人送货,缷货根本不是司机的责任,原告帮他人缷货已超出了我雇佣活动的范围,且收货方都配有专门的装缷工进行装缷,根本不需我方司机进行缷货,因此我认为原告根本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我方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在帮他人缷货时,有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其对损伤应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我出于人道已为原告支付了25504元,我方保留要求原告返还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守华系阳谷县粮局下岗职工,被被告孟昭辉雇佣为大货车司机,2011年5月8日,原告王守华与另一司机张贵前驾驶被告孟昭辉所有的鲁P×××××货车装载着密度板到聊城张忠旺开办的家俱厂送货,适逢下雨,缷车时需在车上掀开遮盖密度板的防雨物配合叉车缷货,然后再遮盖住密度板,在缷货过程中,密度板坍塌,王守华随货物摔到地上受伤,王守华受伤后被送至聊城鲁西骨科医院检查,后入住聊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守华L4椎体压缩性骨折并神经损伤,2011年5月11日,在该医院行全麻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嘱:特级护理。2011年5月25日,王守华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严格卧床三个月。王守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医疗费39064.52元。王守华住院期间,由其妹妹王秀芳、妹夫张肖全护理,出院后,由王守华的妹妹护理,王秀芳、张肖全系农民。王守华受伤后,孟昭辉交门诊费504元,向聊城市中医院交押金5000.00元,2011年5月10日、5月12日、5月15日,孟昭辉先后三次向王守华提供的银行帐户内转款1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2011年(古历)年底,孟昭辉通过张桂前转交给王守华1000.00元。孟昭辉共计给付王守华24504元。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3年7月3日,王守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财产1300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了(2013)阳立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孟昭辉在银行的部分存款。2013年7月10日,原告王守华具状至本院,诉讼中,王守华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误工时间进行鉴定,2013年8月13日,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作出对王守华伤残等级等事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守华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时间为3个月左右,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受伤后误工时间为6个月;二次手术费需人民币10×××00.00元;二次手术时需1人护理2周,误工时间为一个月。另查,王守华有兄弟姐妹四人,其父王世印(1944年6月出生)、其母张香云(1944年4月出生)均健在。再查,2013年公布的上年度交通运输业的赔偿标准为每天144.38元;农民误工费的标准为每天90.05元;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5755元;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每年6776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病历一份;2、原告提交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三张;3、被告提交的押金收据两张、门诊收费票据三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三张;4、司法鉴定文书一份;5、王守华父母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张;6、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司机不仅仅是驾驶车辆才是本质工作,司机的工作还包括检查、简易维修、擦拭、保养车辆、照看货物等。原告王守华作为被告的司机在雨天从货车上配合卸货,在掀开遮盖货物的防雨物过程中,因密度板坍塌导致其受伤,王守华的行为与履行司机职务具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在执行职务时负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此次受伤,雇主孟昭辉虽没有过错,原告选择起诉雇主,雇主孟昭辉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守华在配合卸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观察、防范安全危害的义务,对损害结果应承担20%的责任。雇主孟昭辉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孟昭辉以王守华根本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不应予以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守华医疗费为39064.52元;王守华的误工费为(18+180)×144.38元=28587.24元;护理费(18×2+90)×90.05元=11346.3元;伙食补助费540(18元×30天=540元);残疾赔偿金103020(25755×20%×20年=103020元)元;王守华受伤时,其父母68岁,被扶养年数为12天,被扶养人生活费8131.2(6776元×12年×20%×2/4=8131.2元)元。王守华尚未做二次手术,可待手术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和张权利。王守华的实际损失为190689.26元,应由被告孟昭辉承担152551.4(190689.26×80%=152551.4)元,孟昭辉已付24504元,还应给付128047.4元。由王守华自行承担38137.86(190689.26元-152551.4元=38137.86元)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昭辉赔偿原告王守华经济损失133482.48元,已给付24504元,再付128047.4元。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孟昭辉履行赔偿责任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保全费117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773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公方审判员  杨会恩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