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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魏朝飞诉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衢州支队三大队一案行政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某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衢州支队三大队,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衢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衢州支队三大队。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审第三人申某。魏某某诉某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衢州支队三大队、申某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衢江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以准备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某审 判 员  骆某某代理审判员  秦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