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冰与陈卫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刘冰,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韩双,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东,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慈安宁,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冰诉被告陈卫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68元整,由原告刘冰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