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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丁世德与季桂香、王奉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德,季桂香,王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号原告丁世德。被告季桂香。被告王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德诉被告季桂香、王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