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杨树栋与姚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树栋,姚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栋,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委托代理人屈介君,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献忠,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上诉人杨树栋为与被上诉人姚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巡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树栋及其委托代理人屈介君、被上诉人姚献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巡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磴口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645元,退还上诉人杨树栋。审判长 杜 彬审判员 刘平审判员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瑞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