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雷雨风与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贡银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开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雨风,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贡银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开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雨风,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坝。法定代表人:谢学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税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自贡银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红星居委会*组*****号。法定代表人:钟开容,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开容,女,汉族,1944年2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雷雨风因与被申请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鸿鹤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自贡银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银桥公司)、钟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三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雨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雷雨风不是自贡鸿鹤公司与自贡银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因(1)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债权债务尚未查明,雷雨风既非自贡银桥公司的担保人又非自贡鸿鹤公司的债务人,不存在“第三人”的说法。(2)为钟开容代垫资金的人是欧新民,不是雷雨风。且雷雨风与钟开容间无出资约定。2.自贡银桥公司设立后虽抽回出资,但及时补足。工商部门出具的2004年度自贡银桥公司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证明当年自动补足了出资,这与次年1月份预付24.6万元货款给自贡鸿鹤公司财务账相印证。3.自贡鸿鹤公司未提供自贡银桥公司是否负债、是否无力偿付的证据。(二)雷雨风未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钟开容设立自贡银桥公司,���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系适用法律错误。雷雨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1.经查,2008年8月18日自贡鸿鹤公司与自贡银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贡银桥公司对自贡鸿鹤公司所负债务进行了确认,并非雷雨风申请再审称的双方债权债务尚未查清。2.雷雨风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证实他向欧新民借款30万元为自贡银桥公司的设立代垫注册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将资金抽回,与欧新民的证言相互印证。3.预付给自贡鸿鹤公司货款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贡银桥公司抽回注册资金后补足的事实,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2004年度自贡银桥公司的《公司年检报告书》仅证实注册时实收注册资金情况,不能证实抽回及补足资金情况。(二)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雷雨风向欧新民借款,代为钟开容垫付股东出资,协助钟开容设立自贡银桥公司,钟开容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抽回其出资用以偿还该笔借款,虽然双方没书面约定,但其行为能够证明雷雨风抽回垫资的事实。故一审判决雷雨风对钟开容应承担债务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雷雨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雨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郑宁蓉代理审判员 唐光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