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忠山申请执行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山,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996号申请人王忠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双翔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7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