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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与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文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087号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6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1901-X。法定代表人周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婷,女,生于1989年11月4日,农村居民。被告文进,男,生于1988年9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已由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预交226.5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已由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预交300元),由原告重庆峦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佳俊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代理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