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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继强��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继强,曾用名许文龙,农民。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涛、王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继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胡某之父胡天祥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其伯,被告人许继强及其辩护人吴涛、王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许继强与被害人胡某及袁某甲某等人在本市某因酒后言语不和,许继强用啤酒瓶将胡某头部打伤,后二人厮打被旁人劝开。许继强遂回到自己在胡家庄的租住处取出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返回寻找被害人,后在胡家庄“小烟庄诊所”碰到胡某、袁某甲等人,该许即持水果刀在胡某胸部、右臂捅刺二刀并逃离现场。袁某甲将许继强追上并控制住,拨打电话报警。胡某经送往高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继强因琐事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事实,检察机关随案移关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继强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提出:⑴许继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⑵许继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⑶许继强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也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许继强与同乡袁某乙、王某甲受袁某乙的朋友袁某甲之邀,到本市雁塔区鱼化街道胡家庄十字夜市与同乡胡某等人一起吃饭、饮酒。期间,许继强与被害人胡某发生言语冲突,胡某转身离开,许继强认为胡某不给面子,遂持啤酒杯砸伤胡某头部,二人即厮打在一起。被同乡劝开后,许继强发现自己受伤,即回到胡家庄的租住处拿了一把单刃刀,返回寻找被害人,在胡家庄“小烟庄诊所”门前遇见正准备给胡某看病的袁某甲等人,许继强即持刀在胡某胸部、右臂捅刺。作案后,被告人许继强欲逃离现场,被袁某甲追上并控制住,后交给赶赴现场的民警。胡某被送往高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年20岁)。经法医鉴定,胡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许继强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鱼斗路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鱼斗路派出所接袁某甲报警,称在雁塔区鱼化街道胡家庄“小烟庄诊所”旁,许继强用刀将胡某捅伤。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但未发现相关人员,后经联系报警人,袁某甲称已到西安市高新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民警即赶往高新医院,将已被袁某甲等人控制的许继强抓获。2、西安市高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鱼化街办小烟庄村的卫生所门前。此处北侧有个小十字,十字西南角有一个石墩子,石墩子上有几处溅洒的血迹,石墩子旁有面积为36×22㎝的血迹(已提取),距石墩东侧约75㎝处的地面上有面积为42×25㎝范围的血迹(已提取)。在十字中心有一个圆形的井盖,在井盖上有一个黄色的刀柄(已提取),在刀柄北侧2米有一只右脚拖鞋。3、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提取笔录和扣押笔录证明:2013年7月10日,民警从王某乙处提取一约12公分的刀刃,予以扣押。4、被告人许继强的指认笔录和照片证明:他捅伤的人就是胡某,当时袁某乙在场;案发前,他暂住在胡家庄一民房内,案发当天就是从暂住地的床头柜上取的水果刀;他捅伤胡某的地点就在鱼化街道胡家庄小烟庄村卫生所门前;还指认出作案时他所穿的衣服、裤子;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出他作案时所使用的刀具。5、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的随案移送清单证明:该大队向鉴定机关移送了涉案的刀柄、刀刃,许继强衣服、裤子残片,现场地面血迹、石���血迹,胡某、许继强血样。6、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之父胡天祥经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被害人就是他儿子胡某;证人袁某甲某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出许继强就是捅伤胡某的人。7、西安市高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胡某枕部右侧可见一4×0.4㎝类弧型皮肤裂创;其胸壁左侧有一刺创口,深达胸腔,伤及心包及心脏,左侧胸腔有约1300毫升积血及血凝块,心包腔内见约100毫升积血及血凝块;胡某胸部及右上肢创口创角皆一钝一锐,其中胸部刺创深达胸腔,创口大小较为一致,其中左胸部及右上肢创口分别为2.6×0.8㎝和2.5×1㎝,分析致伤物应为刃宽为2.5㎝左右、较为锋利的单刃锐器。结论:胡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8、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364号生物物证关系鉴定书证明:⑴在送检的现场地面血迹和死者朋友现场寻找的一个刀刃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以上血痕为胡某所留;⑵在送检的现场石墩子上血迹、现场提取的刀柄、现场拖鞋、许继强所穿衣服和裤子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情况下,支持以上血痕为许继强所留。9、许继强归案后的照片显示:其鼻部受伤,眼眶有淤血。10、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7日晚上9点多,他和胡某在胡家庄十字的青岛扎啤城喝酒,后来,许继强、袁某乙,王某甲三个人也相继来了,五个人都是麟游县老乡,就在一起喝酒。喝到最后,胡某和许继强由于两三句话说得不好,吵了起来,具体为啥吵他也没有听清。吵了几句,胡某起身离开朝外走,许继强拿了一个喝啤酒的杯子追了出去,直接在胡某后脑勺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胡某被打后,就和许���强厮打在一起,他们三个人就把俩人劝开了,许继强就先离开了。他和袁某乙、王某甲陪着胡某也朝住的地方走,走到小烟庄诊所门口,想着给胡某头上的伤口包扎一下,他就给一个朋友打电话问哪里的诊所还开门。就在这时,他看见许继强右手拿着一把十来公分长的刀子,从旁边巷子里跑出来,到了胡某跟前,面对着胡某,直接扑上去拿刀子朝胡某的肚子上捅了两下,捅完人扭头就跑了。跑出约十来米,被他从后面追上,许继强还反抗,由于喝多了,穿的拖鞋跑不快,被他压倒在地上了。他让袁某乙和王某甲先把胡某送到医院,他又给朋友打电话,一起控制住许继强,然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许继强的刀子应该是从房间里取得。11、证人袁某乙(又名袁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他和老乡袁某甲、许继强、胡某在一起吃饭喝酒,大概喝了一两个小时,大家���得都有些多,许继强和胡某发生口角,两个人争执了,许继强就说了些不好听的话,胡某听到不舒服,把杯子里的酒喝空转身就走了。许继强叫胡某别走,接着站起来,把杯子里的酒倒了,追过去用杯子将胡某头部砸伤,胡某就和许继强打了起来。他和袁某甲把许继强手中的杯子夺走,袁某甲拉住许继强,他没有拉住胡某,胡某冲上去用拳头把许继强鼻子打流血了,他就使劲把胡某拽到一边,许继强转身就走了。他和袁某甲看到胡某头部流血,就扶着胡某去了“小烟庄卫生所”去包扎。因卫生所没人,他就拨打120,还没接通,他看到许继强从卫生所对面巷子冲出来,直接冲到胡某身前,然后用刀朝胡某身上捅,捅了几下之后,撒腿就跑。许继强拿的是一把水果刀,好像在胡某胸部、胳膊上各捅了一刀。许继强跑了后,胡某已经躺在地上了,他蹲下来扶胡某,并打电话将王某甲叫来。他看到袁某甲把许继强追上拽着,喊他过去帮忙,他和袁某甲把许继强合力按倒在地上。他听到胡某出气很粗,就跑到胡家庄十字路口叫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和王某甲一起将胡送往医院。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和袁某乙、袁某甲、许继强、胡某在一起喝酒,后来他出去了一趟,回来时发现胡某出了大门走了,紧接着许继强跟着出去了。袁某乙让他拿烟,他是最后一个出院子的人。他出来后,发现胡某和许继强相互在拉扯,他和袁某乙、袁某甲上前将二人拉开,拉开时发现胡某的头破了,许继强拿了个玻璃杯,他就一个人回住处了。凌晨两点左右,袁某乙给他打电话,说许继强将胡某捅伤了,他下楼后找见袁某乙等人,一起将胡某送到医院。当时许继强被袁某甲控制住,按在地上了。13、证人王某乙(胡某表兄)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下午,他朋友石某在事发地周围找到一个刀刃,石某发现刀刃之后,赶紧装在一个干净的塑料袋里,是用塑料袋捏起来装的。他当时也在现场,石某就把刀刃给他了。14、证人石某(胡某朋友)的证言证明:他听说警察找到了刀柄,但是没有找到刀刃,就于28日下午返回事发地找刀刃。他在“小烟庄诊所”向北约1米左右的一张篷布下面找到刀刃,用塑料袋把刀刃捏起来装好,交给了王某乙,他的手没有接触过刀。15、被告人许继强供述:他于2013年6月22日从天津回到西安,在鱼化寨的胡家庄租了一间民房。他住的三楼,五楼住的是老乡袁某乙。27日晚上,他和袁某乙、王某甲三人在胡家庄附近吃饭,11点左右,袁某乙接到袁某甲的电话,叫过去喝酒。袁某乙就叫他和王某甲一起去了胡家庄的青岛扎啤烧烤店一起喝酒。他第一次见到袁某甲和胡某,但由于五人都是麟���老乡就坐下来开始喝酒、聊天,说着说着,他和胡某就说不到一块去,他感觉他和胡有点要争吵的驾势,就对胡说“不管我刚才哪说错了,兄弟错了”,顺势喝了口酒,胡某对他也说了一通话,至于说的什么,他因为喝酒了,也想不起来了。胡某把自己的酒喝完转身往外走,没理他,他感觉很没面子,于是拿扎啤玻璃杯追上去冲着胡某的头上就砸了过去,胡某当时头就出血了。胡转过身冲着他就是几拳,把他鼻子打出血了,俩人就厮打在一起。袁某甲拉开他,袁某乙和王某甲拉着胡某将俩人拉开了。他感觉袁某甲和胡某关系好,打架时帮着胡某打他,就转身先走了。他缓了一会儿,返回租住的房子,拿起房间里的水果刀就往刚刚喝酒的店里找胡某,想拿刀捅胡某。他刚走到巷子口的“小烟庄卫生诊所”门口,看见胡某、袁某乙、袁某甲等人,直接上去就用刀捅了��某上半身一刀,捅完后他就跑了,跑了没多远,就被袁某甲追上压在地上。后来袁某甲打报警电话,警察把他带到鱼斗路派出所。他用玻璃杯打胡某的头是因为他俩说得不好,他向胡认错,胡不但不接受还转身就走,很不给他面子,所以想教训胡。用刀捅胡是感觉袁某甲拉偏架,等于是胡某和袁某甲二人把他打得流鼻血,他咽不下这口气,所以直接回房间拿刀就是要捅胡某。刀是他从五楼袁某乙的房间拿出来玩的,刀柄是深黄色,塑料刀柄。他捅完胡某后转身就跑,当时刀子还在手里,可当袁某甲跑过来抓他时,刀子从手里飞了出去,具体掉在哪儿他也没看见。当庭供述,他用刀捅在胡某的心脏部位,胡某臂部的伤应该也是他造成的。16、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和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对��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继强酒后与被害人胡某发生言语冲突即殴打胡某,引发二人厮打,后出于报复目的持刀捅刺胡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继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许继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许继强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心脏对人的重要性,仍持刀捅刺被害人的心脏部位,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所提许继强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许继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继���酒后滋事被劝开,又出于报复目的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惟许继强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继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继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燕  萍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  培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