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狮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飘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福建省飘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怀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晓敏,女,住石狮市。被告福建省飘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长江,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飘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在诉讼中发现被告基本情况有发生变更,拟先行撤回对被告起诉,待找到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信息��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飘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石狮龙祥制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跃斌代理审判员  李少雄人民陪审员  邱宗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