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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被告韩勇军、鹤壁市远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韩勇军,鹤壁市远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王秀英,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勇军,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远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韩勇军、鹤壁市远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二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