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继昌申请执行陈效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昌,陈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昌,男。被执行人陈效林,男。本院在执行李继昌与陈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商初字第55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效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曹县支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2013)曹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效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曹县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兴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士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