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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继昌申请执行陈效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昌,陈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昌,男。被执行人陈效林,男。本院在执行李继昌与陈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曹商初字第55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效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曹县支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2013)曹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效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曹县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兴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士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