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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强与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付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小刚。原告张强与被告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爱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小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强诉称,2012年9月16日,被告付小刚因从事经商需要周转资金,从原告张强处借款260万元整。截止到2013年7月底,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尚欠6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60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付小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9月16日付小刚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借条,今借张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正,付小刚,2012.9.16日”,其上有付小刚签名捺印。2、2012年7月12日、9月17日中国银行出具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两份,均记载申请人为赵艳茹,账号为62×××51,收款人为付小刚,账号为62×××18。其一金额记载为200万元,其二金额记载为60万元。3、1987年9月10日昌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证》(复印印)一份,主要记载张强与赵艳茹于1987年9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4、当事人陈述,被告付小刚已偿还原告200万元。原告用以上证据主要证明原告与赵艳茹系夫妻关系,原告通过赵艳茹的账号将260万元出借给了被告付小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60万元未偿还。经审核,原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被告付小刚尚欠原告张强60万元的事实,被告付小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张强与赵艳茹系夫妻。2012年7月12日和9月17日原告张强通过其妻子赵艳茹的账号(62×××51)将26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付小刚的账号(62×××18)。2012年9月16日被告付小刚为原告张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见原告证据1。被告付小刚偿还原告200万元后,至今尚欠6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付小刚从原告张强处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将260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偿还200万元后,至今尚欠60万元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小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强借款60万元人民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付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何友山审判员 郑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