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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7)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89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行至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之江中学前路段时,被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挺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