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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强与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李晓勇、山东汇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瑞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李晓勇,山东汇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瑞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山东力强钢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晓勇,男,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汇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法定代表人初学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宏瑞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法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强与山东皇信厨业有限公司、李晓勇、山东汇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瑞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秀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