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滨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与张水泉、徐小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张水泉,徐小英,徐建刚,丁文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12号。诉讼代表人葛霞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於伟玉、孙海锋,系银行职员。被告张水泉。被告徐小英。被告徐建刚。被告丁文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诉被告张水泉、徐小英、徐建刚、丁文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69元,共计人民币4,204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