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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年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丽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