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年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丽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