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涛与刘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刘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46号原告:李涛,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张纪波,淄博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男,28岁,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刘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