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招执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春池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春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867-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252XX-X。法定代表人徐学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春池,男,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城东区初泉路129号4号楼3单元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5503311XXX。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招商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郝春池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郝春池与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春池坐落于招远市市场区4号楼XXX号楼房一处(房产证号为:泉山片市场区5622000XXX号)及在招远市土产杂品有限公司的股权3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