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陇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6日。被告夏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24日。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是2008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彩礼28000元。婚后不久我去新疆打工,被告在县上上班,两人关系尚可。2011年9月份,被告参加了“全能神教”,整天不见人。特别是2012年春季以后,我听说她整天在外参加活动,纯粹不着家。2013年8月,我从新疆返回后,连续几天找不见被告,我怕被告发生意外,无奈于8月15日将被告送回其娘家,从此再没见过被告。被告也给我打过电话问我要钱,但是人就是不回来,现在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我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返还我彩礼款28000元。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见面后即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好,原告去新疆打工回来后,发现被告经常在外,对原告及家庭不闻不问,导致双方矛盾产生,2013年8月15日被告将原告送回其娘家,双方至此开始分居。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款2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派出所户籍证明、被告之母胡招侠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是朝夕相处的人生伴侣,良好的夫妻关系靠双方共同努力,并切实承担家庭责任。本案原、被告经网上认识,相互了解后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家庭观念淡漠,未能很好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致夫妻双方关系有所不睦。原告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应及时沟通并妥善化解,但其采取逃避的态度,将被告送回娘家,做法欠妥,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纵观本案,原、被告感情虽有裂痕,但只要双方均树立起正确的家庭观念,理智对待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婚姻仍可继续,本院应当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刘 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