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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斯迪、丘素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斯迪,丘素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东法民二初字第222-1号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南湖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阿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国华、刘发新,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斯迪,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惠东县,被告:丘素桃,女,194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址惠东县,现住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斯迪、丘素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丘素桃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莲花地八巷9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011123号】。原告已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丘素桃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莲花地八巷9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011123号】。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上述查封房地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丘素桃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振波审 判 员  罗耀宗人民陪审员  余国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耀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