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与卢某甲、卢某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卢某甲,卢某乙,罗秀珍,吴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2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住所地浏阳市文家市镇大成村。法定代表人陈昌文,矿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文。委托代理人张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委托代理人卢崇力。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乙。法定代理人罗秀珍。委托代理人卢崇力。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秀珍。委托代理人卢崇力。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卢崇力。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3)浏未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系卢其法之母,罗秀珍系卢其法之妻,卢某乙、卢某甲系卢其法之子。2010年8月1日,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将其井下采煤劳务发包给浏阳市文家市镇沙溪村老山采煤队,该采煤队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同日卢其法受老山采煤队聘请,在其承包的井下从事挖煤工作,老山采煤队未为卢其法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卢其法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其法无责任。卢其法死亡后其亲人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就卢其法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0)浏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卢其法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劳动关系成立。2011年12月28日经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的申请,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浏工伤认字(2011)1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卢其法为因工死亡。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不服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被维持,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依法驳回浏阳市文家市煤矿要求撤销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浏工伤认字(2011)1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不服提起上诉被维持。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为获取卢其法工伤死亡的待遇于2012年11月1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月30日,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浏劳人仲裁字(2013)第11号裁决书,裁决由浏阳市文家市煤矿支付卢其法因工死亡的待遇共计507621元,其中丧葬补助费136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00元,吴某抚恤金40860元,卢某乙抚恤金109641元。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不服上述裁决遂起诉。审理过程中查明,双方对工伤待遇的计算方法及数额均无异议。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浏劳人仲裁字(2013)第11号裁决书,(2010)浏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浏行复决2012(2)号复议决定书,(2012)浏未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长中行终字第0164号行政判决书,浏工伤认字(2011)1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原审法院认为:卢其法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成立,其死亡亦依法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作为卢其法的近亲属应获得卢其法因工死亡的工伤待遇。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卢其法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工伤待遇应由浏阳市文家市煤矿支付给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丧葬补助费136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00元、吴某抚恤金40860元、卢某乙抚恤金109641元,合计507621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浏阳市文家市煤矿负担。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上诉称:1、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从未与卢其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2、卢其法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浏阳市劳动局对卢其法作出了不予认可工伤的裁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不承担责任。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卢其法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卢其法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裁决,但卢其法近亲属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判决卢其法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劳动关系成立,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上诉称“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从未与卢其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卢其法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决定“卢其法在上下班途中因车祸死亡,认定为工伤”,后该工伤认定问题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后确定卢其法构成工伤。故浏阳市文家市煤矿上诉称“卢其法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浏阳市劳动局对卢其法作出了不予认可工伤的裁决”本院不予采纳。在卢其法与浏阳市文家市煤矿劳动关系成立以及构成工伤的基础上,原审法院判决浏阳市文家市煤矿支付卢某甲、卢某乙、吴某、罗秀珍相关补偿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浏阳市文家市煤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霞代理审判员 于峰代理审判员 陈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