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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明与被告宁晋县北鱼乡黄赵台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明,宁晋县北鱼乡黄赵台村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王中明,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生,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宁晋县樱桃家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宁晋县北鱼乡黄赵台村村委会,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杜运利,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明与被告宁晋县北鱼乡黄赵台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中明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中明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