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狄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845号原告狄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放、刘畅,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狄某负担。审判员 于 克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