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罗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吴某某,男,1941年10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益辉,男,罗山县司法局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女,1944年8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国云,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过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某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笫(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刚审 判 员 张 威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朝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