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艾本义民间借贷纠纷过户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艾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50-1号申请人:李刚,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艾本义,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艾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皖N9D5**宝马X3越野车经委托评估、公开拍卖,现上述标的物成交,由徐杰以人民币200500元竞得。本院认为,上述车辆经本院依法查封,并经委托评估及公开拍卖,买受行为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艾本义名下的皖N9D5**宝马X3越野车过户给买受人徐杰(身份证342401198706091739)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