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杨某,海港区法院干警。被告张某,海港区十三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