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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朱允盛、朱华等与陈荷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允盛,朱华,朱清,朱芳敏,陈荷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允盛。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清。朱允盛、朱华、朱清的委托代理人:朱芳敏。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芳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荷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汪金土。委托代理人:蒋松。上诉人朱允盛、朱华、朱清、朱芳敏为与被上诉人陈荷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根据上诉人朱允盛、朱华、朱清、朱芳敏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朱允盛、朱华、朱清、朱芳敏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3元。上诉人朱允盛、朱华、朱清、朱芳敏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允盛、朱华、朱清、朱芳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方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