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与吴文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吴文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住所地:礼泉县城关镇皇甫村。负责人王海龙,该团团长。被告吴文娟,女,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与吴文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于2013年12月1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咸阳天韵秦声文化艺术团负担。审 判 长 :杨小妮审 判 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张景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