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小滋、朱小滋为与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滋,朱小滋为与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朱小滋。委托代理人:戴毅、孔莉莉。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星亮。原告朱小滋为与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曼独任审判。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浙江省磐安县人,且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设置在浙江省磐安县,本案应由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注册营业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金华洞溪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陪审员 胡 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