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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时玉华与张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玉华,张炜,欧阳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玉华。委托代理人戴新。委托代理人胡远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炜。委托代理人朱咏梅。原审被告欧阳林春。上诉人时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张炜,原审被告欧阳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时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新,被上诉人张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咏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