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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青松与朱超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青松,朱超,张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朱青松,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朱超,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张立志,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青松、朱超、张立志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成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9月28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朱青松一次性赔偿朱超:车辆损失15727元;二、朱青松一次性赔偿张立志: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281.68元;二、朱青松、朱超、张立志三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