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超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超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超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1日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超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超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庞超运伙同李功俊窜到合浦县廉州镇某百货店,撬开卷闸门入内,盗走1200元及各种牌子香烟20条(经估价,价值168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庞超运伙同李功俊窜到合浦县廉州镇某商行,撬开卷闸门入内,盗走250元及玉溪香烟2条(经估价,价值380元)。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庞超运伙同李功俊窜到合浦县廉州镇爱卫街某成衣专卖店,撬开卷闸门入内,盗走1700元。2013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庞超运窜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广场文化长廊某专卖店,撬开一楼卷闸门入内,盗走1500余元。2013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庞超运窜到合浦县廉州镇某男装店,撬开一楼卷闸门入内,盗走200多元及店内的衣服四件。2013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庞超运窜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某专卖店,用力顶开一楼闸门入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店主刘某某及其朋友赶至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庞超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伍某某、陈某、古某某、粟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超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庞超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超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超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超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泰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