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毛勇与被告邓克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勇,邓克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毛勇,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邓克茂,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勇与被告邓克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勇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勇撤回对被告邓克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勇负担。审判员 郑小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