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商初字第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商初字第0730号原告刘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培珍,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93号泛亚大厦9楼915室。负责人李国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