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茂春诉被告王世全、王世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春,王世全,王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张茂春,男,汉族。被告王世全,男,汉族。被告王世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春诉被告王世全、王世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春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春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95元全部退还原告张茂春。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