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确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罗金芝与庞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金芝,庞达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确字第47号申请人罗金芝,女,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小河巷***号。申请人庞达,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安丰乡白螺村*****号。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罗金芝、庞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京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金芝、庞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1日经安乡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罗金芝住院费16096元全部由庞达承担;2、由庞达承担罗金芝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伤残补助费42638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50938元;3、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其它经济赔偿牵连。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真实、合法。且为申请人自愿达成。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本确认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黄京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