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江茂板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灿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茂板材有限公司,杭州华灿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746号原告杭州江茂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继龙。委托代理人陈彦林、杨永生。被告杭州华灿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茂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灿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江茂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676元,减半收取676338元,由杭州江茂板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华 辉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人民陪审员黄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