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唐琪因诉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县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琪,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中行初字第79号原告唐琪。委托代理人娄宏良。被告辰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详。委托代理人刘明红,辰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海,辰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事员。被告辰溪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毛昌杰。委托代理人米承善,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琪因与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县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唐琪自愿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琪负担。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肖尊启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谌东霞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