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孟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孟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3年7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孟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芳、齐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7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J218KV小货车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炖香红美食城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二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二京死亡,乘车人金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孟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投案情节,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内定罪量刑,建议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J218KV小货车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炖香红美食城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二京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二京死亡,乘车人金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孟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之后被告方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23日晚22时许,驾驶J218KV小货车沿团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炖香红美食城门前路段时与一辆三轮车撞上了,和他同车的王浩报的110,他当时害怕就躲了起来。2013年7月24日他到孟村县交警队投案,他有驾驶证,是C1证。(2)、证人金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7月23日晚22时30分许她和母亲从文化艺术广场往家走,在炖香红美食城门前被车给撞了。驾驶员身高大概1.8米左右,上身穿黑色上衣,别的就不知道了。(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8张、死者照片6张,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4)、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冀)公(孟)鉴(尸检)字[201,3]0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张二京系生前创伤性休克死亡。(5)、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孟公交认字(2013)第07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6)、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方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7)、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张某准驾车型为C1。(8)、车辆信息表证明,冀J×××××小客车所有人为王树坤。(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93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系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慧卿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人民陪审员  秦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毕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