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甘汉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赵欣,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樵彬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5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樵彬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樵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樵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