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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步春与被告张爱宁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步春,张爱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雷步春,男,汉族,无业,现住安塞县镰刀湾村。被执行人张爱宁,女,汉族,油矿工人,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雷步春申请执行张爱宁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被执行人张爱宁已将该案案件款3250元、案件受理费720元全部履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爱宁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