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文凤,王维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31号原告:席文凤,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维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文凤诉被告王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文凤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席文凤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席��凤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