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登义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义,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40号原告:王登义。委托代理人:王云成。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义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登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登义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义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登义负担。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