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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登义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义,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040号原告:王登义。委托代理人:王云成。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义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登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登义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义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登义负担。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