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达与陈振宇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陈振宇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徐达,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宇,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达诉被告陈振宇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原告徐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