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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达与陈振宇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陈振宇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徐达,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宇,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达诉被告陈振宇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原告徐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