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儋民初字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与符某仕、符某、符某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符某仕,符某,符某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1603号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驻所地:儋州市那大xx大街xxx号xx皇冠xx酒店xx楼。法定代表人张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定福,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某仕,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0319790730xxxx。被告符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0319791015xxxx。被告符某水,又名符某捷,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291970111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某仕、符某、符某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余款50元退回给原告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林淑芳审 判 员 何泽芳人民陪审员 谢盛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符雅丽 来自: